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指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依法由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以及依約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由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7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生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這里不包括明確只屬夫妻一方的贈與或遺贈。(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但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比較概括籠統(tǒng),在實踐中還要進一步細化,從共同財產的取得內容、取得方式、取得主體等多方面考量。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分析
1、工資、獎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規(guī)定:“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tǒng)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guī)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那本律師認為這里的“獎金”應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yōu)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就是關于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chuàng)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以及關于具有商業(yè)信譽的標記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由夫妻一方創(chuàng)造的,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不能由夫妻共有。但知識產權的收益,也即財產權應歸夫妻共同所有。主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的時間在婚前,而知識產權的收益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我國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這里的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是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還沒有實際收益,此時若離婚,該收益是否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本律師認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所得應包括已得和將得,應包括這種可期待利益,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采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避免對夫妻共同財產規(guī)定的不周全。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應對財產進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財產的來源,取得時間、婚姻法定財產制等因素綜合確定,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利。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財產的分割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司法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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