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初衷就是對無過錯一方的損害給予救濟和補償。所以,在構成要件上,應科學把握。根據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
1、 夫妻一方對離婚具有主觀上、行為上的過錯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觀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過錯。該“過錯”必須是導致離婚的過錯。也就是說,對于婚姻契約的解除,一方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如果雙方均無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一方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行為要件,即過錯方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規(guī)定或婚姻契約對婚姻義務的要求。如,新婚姻法第4條規(guī)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第2 0條規(guī)定了夫妻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等,如果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則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定義務。
3、受害人無過錯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受害人要件,即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必須沒有主觀過錯。新婚姻法也明確規(guī)定了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一方應為“無過錯方”。如果受害人對導致離婚也有過錯,那么,該方當事人就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4、請求權人有損害事實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后果要件,即享有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事實上,也只有當無過錯一方有損害事實時,才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5、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因果關系要件,即過錯一方的違法行為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果因自身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財產或精神損害,則不能要求配偶承擔賠償責任??梢?我國婚姻法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著嚴格的構成要件。以上五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進行離婚損害賠償。
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賠償情形
根據新婚姻法第4 6條的規(guī)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重婚
這里的“重婚”就是過錯一方在婚姻關系尚未解除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重婚是對婚姻契約的最嚴重違反,它使原婚姻關系名存實亡。同時,重婚又使無過錯一方陷入精神痛苦,致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損失。因此,因一方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一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
新婚姻法在“總則”中,有一條禁止性規(guī)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該條其實對“包二奶”、“養(yǎng)情婦”或“納妾”等行為明確說了“不”。還有一條宣言性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該條其實在倡導“以德治家”建設“德治家庭”,但一方如果無視這一倡導,與他人同居,同樣可以成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一個事由。
3、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已成為困擾許多婚姻家庭的一大突出問題。近年來,完善立法以懲治家庭暴力的呼聲越來越高。新婚姻法多層次、多角度對家庭暴力作了規(guī)制。其中,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就是一種損害賠償情形。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凡是夫妻一方有類似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行為,且這種行為導致離婚的,則無過錯的另一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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