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股票權益分割范圍的界定
《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司法解釋第5條所體現(xiàn)的財產認定原則具有共通性,即財產本身的性質不因婚姻關系的存廢而改變:原屬個人財產的,其財產及自然增值、孳息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而轉化為共同財產;原屬共同財產的,其財產及自然增值、孳息也不應該因婚姻關系的解除而轉化為個人財產;不論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以其為基礎在婚內產生的投資與經營收益,都應當作為共同財產;不論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以其為基礎在婚外產生的投資經營性收益,不應作為共同財產。自然增值是財產所有人擁有的財產,因所有人以外的因素而出現(xiàn)了價值增長,所有人并未將財產投入價值再生產的過程,對增值未起到積極推動的作用。例如,商業(yè)中心地段的不動產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而大幅升值,但所有人并未對該種升值付出主觀努力
二、股票權益分割適用訴訟時效嗎
在法律與司法解釋的層面,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31條對此作出回應,針對《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情況,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fā)現(xiàn)之次日起計算?!痘橐龇ā方忉專ㄈ┑?8條規(guī)定,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起訴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但并未提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除存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列舉的行為之外,無論是離婚時雙方因疏忽而漏分共同財產,還是離婚時雙方自愿約定在離婚后仍維持財產的共同狀態(tài),如果在離婚后請求分割財產的,都應視為行使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因具有物權請求權的屬性而不受時效限制,否則就會損害某一方共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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