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人隱瞞相親人的身體健康促成婚姻
梁某作為大齡“剩男”,想盡快結(jié)束單身生活,遂找到鄰村媒婆張某,請其幫忙介紹一些適婚女性。張某將她的侄女肖某介紹與梁某認識,其兩人逐步發(fā)展成戀人關系。但在兩人相處過程中,梁某聽聞肖某有些精神不正常,便找來媒婆張某詢問清楚。張某作為知情人士,故意隱瞞這一情況,并一直在梁某面前強調(diào)肖某精神正常、無任何問題。最終,在同居期間,因肖某病發(fā)而事情敗露,梁某此時便要求返還彩禮等各項費用。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梁某委托張某,請求其幫忙找尋適婚女性,而張某在促成梁某、肖某締結(jié)婚約后,按照風俗收取介紹費。盡管未訂立合同,但從行為性質(zhì)上與居間合同相似,故張某的行為應認定為居間行為。那么,在介紹過程中存在過錯的,對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合同法》第424條的規(guī)定,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梢姡饺私榻B他人相親的行為完全符合居間行為的構(gòu)成要件?,F(xiàn)實中,在“媒人介紹行為”沒有可適用的法律條款時,可以參照適用居間行為的規(guī)定。
按照《合同法》第425條第2款的規(guī)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反映到本案中,媒婆張某在接受男方梁某的委托后,張某的身份就轉(zhuǎn)化為“居間人”。而按照上述規(guī)定,張某介紹相親過程中隱瞞了肖某精神病史的重要事實情況,損害了梁某的選擇權(quán)并導致了嚴重后果,故男方梁某有權(quán)要求張某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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