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
王某與陳某系事實上的叔嫂關系。2004年6月28日,原告王某與陳某的哥哥在當?shù)孛裾块T登記結婚,因陳某的哥哥當時無身份證,故借用陳某的身份證與王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并領取了結婚證(結婚證上的身份信息是陳某的,但照片是陳某哥哥的)。在得知該行為違法后,王某于2008年1月28日訴至安徽省A市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與陳某離婚。
應提起行政訴訟
關于本案的處理,實務中有四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的婚姻登記錯誤是民政部門未盡審查義務所致,應當首先經(jīng)過民政部門的預先處理。只有當民政部門不予處理時,方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本案應按如下方式解決:(])王某與陳某及陳某的哥哥一同如實向當?shù)孛裾块T反映情況,請求民政部門撤銷錯誤婚姻登記,進行變更,以補正瑕疵。(2)在民政部門拒不辦理變更登記或構成行政不作為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種意見認為,離婚訴訟的法律基礎是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而本案中雙方顯然欠缺成立婚姻關系的合意,登記后雙方也未形成事實上的夫妻共同生活關系,王某與陳某之間的婚姻系無效婚姻。法院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做出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系可撤銷婚姻訴訟,人民法院有權做出撤銷判決。基于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婚姻登記機關應為錯誤的婚姻登記進行瑕疵補正,從而解決爭議。這也有利于節(jié)約司法資源,達到訴訟經(jīng)濟的目的。
第四種意見認為,本案的癥結在于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與錯誤登記的婚姻是三個不同的概念,不能因婚姻登記上的瑕疵而主張婚姻無效或可撤銷。我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做了明確規(guī)定,不能隨意進行擴大解釋。因此,對當事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關系的,只能從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婚姻要求的幾類法定情形來處理,不能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隨意確認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登記。本案性質上不屬民事訴訟而應為行政訴訟。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告之其可提起行政訴訟。
多數(shù)人同意第四種意見。本案在告知當事人預期訴訟法律效果及救濟方式之后,王某向法院撤回了起訴。
律師說法:當事人借用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實際上是一種錯誤登記的情形,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登記,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拒絕,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您還有疑問,不妨問問我們專業(yè)律師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