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可撤銷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從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因脅迫結婚形成的婚姻關系及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是屬于可撤銷婚姻的情況。之所以規(guī)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姻是屬于可撤銷婚姻,是因為該婚姻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結婚行為本質(zhì)上是需要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結婚的合意,受脅迫的當事人因為害怕自己或者其近親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chǎn)等受損而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婚后雙方彼此建立了感情,家庭幸福,受脅迫的當事人并不想使其婚姻關系歸于無效,因此,婚姻法將這類婚姻界定為可撤銷的婚姻。
二、可撤銷婚姻如何進行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chǎn)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由此可見,構成脅迫必須具有以下幾個要件:
(一)須有脅迫的故意。所謂脅迫的故意,包括了脅迫行為人有通過脅迫行為使被脅迫人產(chǎn)生恐懼心理,,并基于恐懼心理而為意思表示的故意。
(二) 須有脅迫的行為。所謂脅迫的行為,即脅迫行為人須有以加害威脅被脅迫人的意思表示,并已達到讓被脅迫人產(chǎn)生恐懼的程度。被加害的對象,不僅包括被脅迫人自身,也包括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chǎn)等。
(三)脅迫須具有違法性。所謂違法包括了非法的目的和非法的手段。
(四)須被脅迫人因恐懼心理而為的意思表示與脅迫行為間具有因果關系。當脅迫行為與結婚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時,被脅迫一方不得請求撤銷婚姻關系。
以上就是有關可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認定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因可撤銷婚姻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是事先咨詢相關的婚姻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