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可撤銷婚姻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由此可知,可撤銷的婚姻關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結婚的真實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脅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結合的違法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申請撤銷婚姻關系的程序如何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申請撤銷婚姻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一)申請撤銷婚姻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書面請求。
(二)當事人提交準備好的證件及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和結婚證;
2、公安機關出具的解救證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脅迫結婚內容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進行審查
(四)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作出撤銷婚姻的決定,宣告結婚證作廢,并予以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橐龅怯洐C關在辦理撤銷婚姻過程中,發(fā)現(xiàn)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終止辦理。
以上就是有關可撤銷婚姻,申請撤銷婚姻需要履行的程序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撤銷雙方的婚姻關系,建議最好是事先咨詢相關的婚姻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