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花錢養(yǎng)情人妻子憤而起訴
1999年,李紅(化名)與老鄉(xiāng)張偉(化名)登記結婚,兩人婚后生育了一個女兒,結婚十余年來,夫妻感情一直不錯,一家人過得很幸福。但在2010年,張偉突然迷上了上網,行為也反常起來。經過跟蹤調查,李紅發(fā)現(xiàn)張偉竟然有了外遇,攤牌后,張偉承認出軌,與情人琳琳是在網上相識,而且對方還為他生下了一名女嬰。在出軌期間,他還將大量錢財轉給了琳琳,供其購房、裝修等使用。
2011年4月,張偉在其賬戶取款12.8萬元,立刻存入琳琳的賬戶。2011年10月,張偉又從其賬戶里取出10萬元現(xiàn)金后存入琳琳賬戶。2013年4月,在一家商場里,張偉利用該商場里面的金融工具轉賬7000元給琳琳。經李紅統(tǒng)計,張偉共贈給琳琳23.5萬元,而且另外家庭收入的20余萬元不知所終。
憤怒之下,李紅將琳琳告上法院,要求琳琳歸還23.5萬元以及利息,并且作出書面賠禮道歉。
法院判決情人返還財物
一審法院認為,在沒有反證的情況下,涉案3筆款項是李紅和張偉的夫妻共同財產,且這3筆款項屬于贈與行為,因為第一筆12.8萬元,琳琳不能證明她與張偉存在借款關系;第二筆10萬元,琳琳也不能證明是她的錢由張偉經辦;第三筆7000元,琳琳陳述自相矛盾。
法院認為,琳琳無合法理由獲得對方大額金錢,損害了張偉妻子的合法權益,涉案款項是張偉與李紅的夫妻共同財產,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李紅現(xiàn)要求返還,法院予以支持。
為此,一審法院判琳琳應返還23.5萬元及利息,駁回李紅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琳琳、李紅分別向東莞中院上訴。東莞中院二審后認為,原判關于利息部分處理有誤,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算,予以改判,其余判決內容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