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區(qū)別是什么?
(一)事實婚姻是什么?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事實婚姻的要件有:
① 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欠缺形式要件。
② 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從而有別于非法同居關系。
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必須公開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④ 必須發(fā)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
(二)非法同居關系是什么?
非法同居關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三)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區(qū)別
關于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qū)別,主要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第一,相互間的權利不一樣。前者雙方間關系按合法夫妻對待,比如一方去世時,另一方享有繼承權,而后者則沒有繼承權。
第二,向法院起訴離婚時,前者既可調解,也可判決,既可調解(判決)和好(不準離婚),也可調解(判決)離婚;而對待后者,法院一律判決解除同居關系。
第三,關于財產關系,前者適用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即有約定的按約定,未約定的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婚后財產共同所有。
要指出的是,在孩子的權利和撫養(yǎng)問題上,兩者是沒什么區(qū)別的,即婚生子與非婚生子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
二、事實婚姻怎么處理?非法同居怎么處理?
(一)事實婚姻怎么處理?
2001年12月24日頒發(fā)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guī)定,符合法定條件包括:
①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行之后,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③ 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條件的應當補辦結婚證,若補辦結婚證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如果當事人拒絕補辦結婚證的,則以非法同居處理,不予受理離婚請求。
(二)非法同居怎么處理?
1、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的,經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2、解除非法同居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3、解除非法同居,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yǎng),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yǎng)。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yǎng),須征得另一方同意。
4、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5、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6、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7、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財產的,可按《繼承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以上就是對“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區(qū)別是什么”“事實婚姻怎么處理”“非法同居怎么處理”作出的解答??傊?,最合法有效的婚姻是經過登記的婚姻,因此男女應當及時辦理結婚登記,否則出現糾紛時,很可能導致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護。如果您對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聯系律師進行咨詢,他們會給您仔細全面耐心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