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多萬拆遷款存前妻賬戶
王先生訴稱,他與李女士原是夫妻,于2008年6月協(xié)議離婚。離婚后,雙方未分居。2012年,他名下的181號院面臨拆遷,并與村委會簽訂了《貨幣補償協(xié)議書》,約定因騰退該院共補償686萬余元。2012年10月10日,拆遷款到賬,為防止其他家庭成員與他發(fā)生爭議,約定由李女士暫時替他保管。當日,他將拆遷款轉至李女士賬戶內(nèi)。4天后,他向李女士索要被拒,于是起訴。李女士說,王先生給她錢是自愿履行離婚協(xié)議。
法院認定是贈與
法院一審查明,王先生與李女士的《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現(xiàn)有宅基地兩處,即181號和317號(門牌號后變更為288號)全部歸女方所有。后181號面臨拆遷,李女士、王先生曾出具一份《聲明》:“李女士自愿將181號宅基地240平米贈與王先生所有?!?/p>
法院認為,在雙方已離婚數(shù)年并已分別再婚的情況下,王先生給付李女士巨額款項且雙方無書面約定;依據(jù)證言,雙方就兩處院落各自簽署一份拆遷補償協(xié)議所得利益明顯大于李女士一人就兩處院落簽署一份拆遷補償協(xié)議所得利益。王先生將686萬元給李女士,應視為贈與。
宣判后,王先生已向市二中院上訴,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