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離婚分割一方父母出資的按揭房
原告陳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薛某某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薛某某當庭表示同意離婚。但對房產爭執(zhí)不下。該房產系陳某某與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位于某小區(qū)房屋,該房屋離婚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首付款由陳某某父母出資,剩余房款以陳某某的名義按揭貸款,陳某某、薛某某共同償還貸款,尚欠貸款未還。此外,房屋的裝修款由薛某某之母出資。陳某某認為首付款為其父母出資,并登記在其個人名下,故房屋應為其個人財產,不同意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薛某某則主張,因后續(xù)貸款為雙方共同償還,且借款合同中寫明其為共有人,故要求將房屋作為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法院判決:原告取得房產,支付被告折價款
法院經過審理,判決:
一、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薛某某離婚;
二、坐落于某小區(qū)房屋歸原告陳某某所有,該房屋的剩余貸款由陳某某自行償還;
三、原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被告薛某某房屋折價款若干萬元;
律師說法:離婚房產歸屬如何判定
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父母首付夫妻還貸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該套房屋系陳某某與薛某某婚后購買,并登記在陳某某名下,且陳某某與薛某某在此共同居住生活,說明購買該套房屋系為解決陳某某與薛某某共同居住問題;
二、購買該套房屋的首付款雖為陳某某父母所出,但沒有購房交納首付款人即為所有人之相關規(guī)定,既然陳某某之父母并非該套房屋的所有人,故陳某某之父母亦不能將該套房屋贈與陳某某本人;
三、陳某某與薛某某共同償還貸款,說明薛某某對該套房屋有高額投入,如僅因陳某某父母支付首付款即認定房屋所有權人為陳某某個人,顯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中所稱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情況,應指“全資購買”,而非僅支付首付款的情況。
因此,房屋應作為雙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