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債權人起訴索要夫妻共同債務
陸某(男)與許某(女)系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陸某以個人名義向第三人羅某借款共計16萬元(一個月內分兩次借),借條均注目因資金周轉困難而借款。借款到期后,羅某多次催要無果,于是將陸某與許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審理期間,原告羅某稱該筆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陸某承認借款屬實,但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個人所用,被告許某辯稱,該筆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田某的個人債務,應當由田某個人償還。但陸某和許某只有口頭答辯,無其他證據(jù)證實該債務是陸某個人債務。最后法院判決:陸某和許某夫妻連帶償還羅某16萬元。
爭議焦點: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在審判實踐中不同的法院在處理上述案件大致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舉債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除非存在兩種法定例外情形。上述案例不存在例外情形,故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只有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債務才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案例中原告無法舉證證明該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應當認定為陸某的個人債務;
第三種意見也同樣認為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債務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但應當由夫妻非舉債方承擔該筆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證明責任,否則承擔舉證不利后果,許某無法證明該筆債務系陸某個人用于賭博,因此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說法: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舉證
由上述三種不同處理意見可以看出,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認識,是導致意見分歧的根本原因。同時,不同的處理意見直接對應著三個訴訟主體之間利益分配是否均衡和合理的不同后果。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確有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在今后的司法解釋中應考慮債權人利益和夫妻非舉債方利益同時兼顧,對等保護;同時,根據(jù)市場經(jīng)濟的安全原則,我們還應當適時保護善意無過錯的債權人。要達到各方利益保護的均衡,關鍵就是要做到正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以及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一、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
1、夫妻雙方是否有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有,該債務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雙方是否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均沒有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fā)生后,夫妻雙方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其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
1、如果債務人配偶參與了舉債行為,則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guī)定,由舉債人配偶就與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關于個人債務的約定承擔舉證責任;
2、如果債務人配沒有參與舉債行為(審判實踐中大多為此種情況),則不僅僅要考慮《解釋》第24條的規(guī)定,還應考察夫妻雙方是否有舉債的合意,以及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類舉證責任應債務人及債權人共同承擔,免除債務人配偶一方的舉證責任;
3、如果舉債人不出庭或者下落不明,舉債人配偶有否認舉債合意或者用于共同生活,法院可以根據(jù)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啟動調查程序,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盡可能地還原借款時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查清借款的用途或者流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