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買賣婚姻暴力阻止公安解救
川北山區(qū)金子鄉(xiāng)年近30歲的村民吳富貴,高中畢業(yè)后雖未考上大學,但聰明好學,掌握了維修技術,經(jīng)常走村串戶為村民修理家電、農(nóng)機具,收入較好。由于他臉部有一紅色“胎記”,雖經(jīng)人介紹了幾個對象,均嫌其貌不揚而未能成功。他的遠房親戚楊德高,因喪偶又多病,與其20歲的女兒楊珍相依為命,生活困難。
2001年8月,吳為討得楊家父女的歡心,主動送去1000元給楊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經(jīng)濟上大力幫助,使楊家父女感激不已。同年9月初,吳富貴委托“媒人”帶著禮物去楊家提親。楊德高認為,吳雖然相貌不敢恭維,但聰明、勤勞,又有手藝、收入可觀,女兒許配給他,不僅生活有靠,而且會得一筆豐厚的“彩禮”,便背著女兒一口答應了這門親事。不幾天,吳如數(shù)送去了彩禮及結婚用品,吳德高也去村委會開具了楊珍與吳德高的結婚證明。楊珍知情后,堅決不同意與吳結婚,要其父退回錢物,遭到其父打罵。9月20日楊德高逼楊珍去鄉(xiāng)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楊珍不從,又遭毒打,并兇狠地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來是天經(jīng)地義的規(guī)矩,必須去辦結婚證?!?楊珍無奈,只得哭哭啼啼隨楊德高去鄉(xiāng)政府,因婚姻登記員是吳富貴的堂兄,便違法為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
婚期將至,楊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吳富貴帶著親友到楊家“迎親”,見楊珍不在,便威逼楊德高交人,楊便帶吳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楊珍東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罵,但仍表示誓死不與吳富貴結婚。楊德高便對吳德高說:“人我交給你了,你用什么辦法叫她跟你去成親,我不管?!闭f完后便揚長而去。吳富貴便找來繩索,將楊珍手腳捆綁,由四個小伙子輪流抬去吳家舉行“婚禮”后,楊珍仍然誓死反抗。
10月5日,楊珍舅父唐建方見楊珍未按“風俗”回門,擔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趕去吳家看望,見楊珍仍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當即要求恢復楊珍人身自由,吳富貴聲稱,“她是我用了3萬元買來的,‘娶來的媳婦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你無權干涉?!碧平ǚ奖阆虍?shù)鼐綀蟀福蠼饩?。派出所立即出警,趕到吳家時,吳又指使親友持械阻止,并將公安人員打傷。公安機關將吳富貴拘留,并將楊珍解救,使其恢復了人身自由。 公安機關經(jīng)偵查吳富貴的上述行為屬實,經(jīng)報經(jīng)縣檢察院批準將吳逮捕,并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對行為人數(shù)罪并罰
縣法院刑庭以吳富貴犯強奸罪,判處徒刑四年,非法拘禁罪,判處徒刑二年;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罪,判處徒刑三年。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徒刑8年。
吳富貴對刑事判決不服,認為楊德高是以暴力干涉婚姻罪才處一年緩刑,而對我以這么多罪判8年,顯然不公,遂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得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本案定罪量刑是正確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包辦買賣婚姻引起的民事、刑事案件,兩級法院的民、刑判決都是正確的。
第一,包辦買賣婚姻是我國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本案中的楊德高,不顧女兒楊珍的反對,貪圖財物,不惜用打罵等手段,強迫其女與吳富貴“結婚”,實質上是將女兒作為商品出賣,是典型的買賣婚姻行為。
第二,包辦婚姻、買賣婚姻都屬于可撤銷婚姻。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四,法院對吳富貴以強奸罪、非法拘禁罪、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