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協(xié)議離婚如何辦理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p>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p>
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二、如何辦理涉外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
1、申請涉外協(xié)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使委托律師代理,本人也必須親自辦理手續(xù);
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xié)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
5、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fā)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
6、申請涉外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領。
7、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xù)。
8、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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