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丈夫經常毆打再婚妻子
宗某和項某都是離婚后再婚,雙方于1998年相識后,未經過深入了解就輕率同居。雙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由于性格不合,為經濟問題及其他生活瑣事互不相讓,時常發(fā)生矛盾,項某經常毆打宗某。宗某去年起訴要求離婚,經法院調解和好,但事后仍然矛盾不斷。今年3月,雙方再次發(fā)生爭執(zhí),項某大打出手,打斷了宗某的肋骨,宗某隨后離家出走,并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
法院判決:支持宗某的離婚要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項某對宗某采取暴力行為,致使宗某離家出走,夫妻感情破裂,對此項某負有家庭暴力過錯責任,因此支持宗某的離婚要求。并且在財產分割方面對過錯人進行懲罰。
律師說法:遭受家庭暴力如何要求損害賠償
家庭暴力過去一直是人們關心但又無法解決的問題,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將“實施家庭暴力”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并且明確規(guī)定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訴或通過公訴追究實施暴力者的刑事責任,這些規(guī)定都有助于保護家庭生活中的弱者,同時也向那些動輒喜歡對妻子動武的丈夫們敲響了警鐘。
在索賠過程中,應注意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橐龇ǖ谒氖鶙l規(guī)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解釋”第三十條規(guī)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