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男子離婚要求做親子鑒定
1997年3月,林某(男)經(jīng)人介紹與李某(女)認識,同年10月14日結婚,1999年11月10日李某生一男孩。2010年10月雙方發(fā)生矛盾。同年12月林某訴至法院,以李某隱瞞實情,謊稱孩子為婚生子女,致使雙方感情破裂為由,提出與李某離婚并請求對子女進行親子鑒定。
爭議焦點:是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審理此案時,對林某提出與李某離婚及主張對子女進行親子鑒定的請求是合并審理或是另案處理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林某提起的離婚不應支持,其主張的親子鑒定請求,應作另案處理。理由是:此案系離婚糾紛,屬解除、變更身份關系之訴,而主張親子鑒定屬確認之訴,系另一民事法律關系,對兩個不同之訴不應作合并審理,應告知林某另行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林某的親子鑒定請求應予支持。因為只有對親子進行鑒定,才能進一步查明林某與李某的感情糾葛產生的緣由以及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并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裁判。為此應作并案審理。
律師說法:請求親子鑒定能否獲得支持
對林某的親子鑒定請求應予支持,理由是:
一、從法律關系上看。雖然林某提出的離婚是變更之訴,屬解除身份關系的訴訟請求;而其主張的對子女進行親子鑒定屬確認之訴。兩者之訴表面看來,不盡相同,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但都基于雙方婚姻關系存在這一法律關系而產生。這兩個訴訟請求應該說是相互緊密牽聯(lián)的,是屬一個訴的兩個方面,是不可分割之訴,而不是兩個訴。離婚的主張是目的,而主張親子鑒定則是依附于提起離婚而應具備的必要條件。如以該案第一種觀點認為的親子鑒定的主張應屬確認之訴,將兩個訴訟請求分開,則無法查明本案爭議的這一離婚焦點的事實。因此不能將同一訴的兩項主張分割開來,作兩案處理。
二、從舉證責任上看。本案林某提出與李某離婚是因為李某隱瞞婚前懷孕這一實情,讓林某蒙受欺騙。在林某看來,這是導致雙方感情惡化直至破裂的主要原因。林某極力主張親子鑒定的目的是證明孩子確系李某非婚生子這一事實,正由于該事實的存在,才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它是用于支持其提出感情破裂、主張離婚的事實根據(jù)。因此,法院對林某這一主張應視為林某盡了舉證責任,如經(jīng)鑒定屬實,可作為證據(jù)采用,這完全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三、從案件裁判的公正性上看。證據(jù)是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是正確適用法律的依據(jù)。只有確鑿的證據(jù),才能保證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真正做到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保證正確適用法律,保證辦案質量。就本案而言,林某通過主張親子鑒定來證明雙方感情破裂是基于李某非婚生子的事實引起,以支持其個人離婚的主張。因此,對林某的這一訴訟請求應看作是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的結合。對子女進行親子鑒定,是為了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以便于案件的審理,確保案件裁判的公正,維護法律的尊嚴。而第一種觀點則認為屬兩個不同的可分離之訴,忽視了對林某提出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顯得過于牽強,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的有關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