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還彩禮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根據(jù)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于彩禮的原則性規(guī)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是雙方并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shù)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后,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針對以上的條件,第一項是要在給付彩禮后,雙方締結婚姻前。而針對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是雙方已經存在了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是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返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符合以下三種情形,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guī)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以上就是“返還彩禮需要符合什么條件”和“返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的具體內容,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對方要求返還彩禮,不要盲目的全額返還,也不要為此發(fā)生糾紛,應該多看一下法律知識,看具體規(guī)定是怎么樣的,然后在進一步處理。如果您實在不知道該怎么辦,建議咨詢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相信他們會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