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遭受配偶的家庭暴力怎么辦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家庭暴力是婚姻法規(guī)定可以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且在離婚訴訟中,受害人還可以就家庭暴力的侵權行為向對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二、配偶實施家庭暴力怎么應對
避免家庭暴力并不是十分困難的事,受到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可以申請法院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即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1、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經(jīng)常居住地、加害人經(jīng)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2、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后的6個月內提出。訴前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簽發(fā)人身保護裁定之后15日之內提出離婚訴訟。逾期沒有提出離婚訴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動失效。
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申請人是受害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單位;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有一定證據(jù)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
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lián)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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