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所得財產是共同財產嗎?
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盡管事實上處于分離狀態(tài),但法律上婚姻關系仍然存續(xù),因而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這里“所得”如何理解?在實踐中,財產權利的取得與實際財產的取得有時是同步的,而有時卻是先后分開的。例如:張某婚前喪父,繼承已開始,但因發(fā)生糾紛,他未實際取得遺產。在此期間他與劉某結婚,婚后半年,張某才分得遺產。這里張某取得的遺產,貌似“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但實際上財產權利已在婚前取得,因此,應認定為張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能列入共同財產的范圍。
二、婚前財產會發(fā)生轉化嗎?
婚前財產轉化的問題。原來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規(guī)定出臺時有其特定的背景,但在現實中弊端較多,而且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指出:婚前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