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處理分手費糾紛
民法通則規(guī)定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系民事法律行為。男女雙方約定或一方自愿給付分手費的行為,顯然是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設立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這一行為的法律后果即產生分手費。
分手費既然是男女雙方設立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產物,那么分手費必然會受到民法通則的調整。所以,從民事法律行為方面來分析,處理分手費糾紛可適用民法通則相關條文來作出裁判。
另外,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雙方約定或一方自愿給付分手費的行為實質就是雙方約定民事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該行為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是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后建立的新的民事合同關系,該民事合同關系的內容就是一方按約定或承諾給付對方分手費,對方接受分手費。
既然分手費是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后建立的新的民事合同關系,那么,在解決分手費糾紛時就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來處理。
因此,縱使目前我國法律對分手費尚無明文規(guī)定,但從產生分手費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及該行為所建立的民事法律關系角度來考量,處理分手費糾紛可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
二、發(fā)生分手費糾紛該如何處理
處理分手費糾紛時,還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1、把握產生分手費行為的合法性。
對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行為的合法性分析,
2、審查分手費的形式要件。
(1)從分手費的特征和給付方式看,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的行為應為要式法律行為,即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必須以書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頭形式,否則,不能受法律保護。
(2)以欠條、借條、協(xié)議等書面形式確定的分手費,在司法審查時,應加以區(qū)別對待:
第一、只有單純的欠條、借條,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則不能認定為分手費。不僅有欠條、借條,且有其他證據佐證系分手費的,應認定為分手費。
第二、以欠條、借條形式記明分手費,且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應認定為分手費。因為,從公證的法律效果來說,經過公證的民事合同所確認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直接具有申請法院執(zhí)行的效力。所以,經過公證的欠條、借條所確認的分手費,應認定其效力。
第三、雙方協(xié)議形式確定的分手費,只要雙方簽訂協(xié)議的行為合法,且協(xié)議中明確寫明為分手費的,應認定其效力。
3、區(qū)別對待分手費中包含的其他成分。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一方面要解除雙方特殊的人身關系,另一方面要同時處理雙方的財產關系甚至子女問題等。由于,在戀愛、同居、建立婚約關系以及婚姻生活中,雙方互來互往,相處生活,共同勞動,在財產等方面誰也不會刻意保全相關證據,因為誰也不希望將來會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
所以,當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對共同財產、債權債務等的處理是模糊的,尤其是雙方在解除戀愛、同居、婚約關系時,對動產不動產的處理更加說不清道不明。因此,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的分手費中,就有可能包含有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乃至子女撫養(yǎng)費的成分。由此,在司法實踐中,應強調對分手費證據的審查,謹慎審查分手費的純度,以真正實現司法公正的目的。
4、調解處理分手費的實際履行。
由于法律對分手費尚無明文規(guī)定,司法實踐界對分手費糾紛的處理也無定論,在具體解決分手費糾紛時,往往只能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原則性規(guī)定來處理。因此,筆者以為解決分手費糾紛應廣泛采取調解方式,在基本查清糾紛事實的前提下,多作雙方的說服解釋工作,促成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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