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簽訂離婚協議
1、財產分割要易操作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財產分割內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后執(zhí)行麻煩時反悔,而故意制造出不利于執(zhí)行的事端來。
2、子女撫養(yǎng)費支付要明確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子女撫養(yǎng)費的支付應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為撫養(yǎng)費的數額;二為撫養(yǎng)費的支付周期;三為撫養(yǎng)費的變更條件。
3、子女探望權約定要細化
由于探望權主體應為未直接撫養(yǎng)小孩的父母一方,而在實踐中,可能該方的父母(即小孩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在當事者離婚以前承擔了主要照看小孩的責任?;谌藗愑H情的考量,若不允許他們探望小孩,似乎在情理上說不通。為此,為平衡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探望的方式時,可由探望者一方的父母去接送孩子。
4、概括性約定要規(guī)范
在離婚協議書中有兩類概括性約定經常使用,一類是: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另一類是: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
針對第一類約定,籠統(tǒng)地寫明“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不列出具體的財產范圍,很容易導致對方以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重新分割部分財產。而這一要求,很有可能會被認為離婚協議書約定不明,而得到法院的支持。
對于第二類,“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或“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爭議”的約定,同樣存在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嫌疑。當然,若仍有共同債務,這種約定無法對抗債權人的主張,約定無效。若有以一方名義對外的債權,此約定的本義可能就是歸其一方享有,而且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也明確了這樣的意思,就是在書面約定時沒有注意。在離婚手續(xù)辦理后,另一方發(fā)現對方名下有債權的,仍可以要求對這部分債權重新分割。
所以,在涉及概括性的約定時,描述一定要完備,意思要明了。雙方口頭上的一致意思,一定要落實到書面上。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的一點小麻煩,能夠避免日后一方反悔的大麻煩。
二、簽訂離婚協議后能反悔嗎
如果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已去民政局辦理完畢離婚登記手續(xù),離婚協議也已發(fā)生法律效力,那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的規(guī)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受理后,未發(fā)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如果訂立離婚協議時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則不能反悔。
如果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后,未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xù),而是由其中一方起訴離婚,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離婚協議簽訂后,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在訴訟中對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分割條款進行反悔。
以上就是“如何簽訂離婚協議”以及“簽訂離婚協議后能反悔嗎”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定要將雙方達成共識的約定描述的完備、具體,寧可在簽訂協議時多耗費點時間,也不要在離婚后再反悔。因為離婚后再次起訴的成本要比簽訂離婚協議大得多。如果您確定不善長處理這些法律問題,可以向專業(yè)婚姻家庭律師求助,切記擅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