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向前妻討要股權遭拒
10年前,方先生和臺灣人黃女士結婚,并在上海安了家。新婚不久,夫妻倆決定到證券市場淘金,商定方先生借用黃女士的名義,以方的個人婚前財產(chǎn)投資開立B股賬戶,黃女士也同意相關的財產(chǎn)權益與自己無關,雙方并有書面協(xié)議。
嗣后,方先生將自己外匯賬戶中的近7萬美元分批劃入妻子的B股賬戶:1996年11月,方先生先將18873。58美元劃入妻子名下海通證券的B股賬戶,1997年2月和10月分兩次又將5萬美元存入同一B股賬戶。
4年后夫妻倆因感情不和離婚,黃女士回到臺灣。方先生為討回股票賬戶資金一直想方設法找黃女士,可每次都無功而返。于是方先生將黃女士告上法院。庭審中,黃女士未到庭也未作答辯。
婚前財產(chǎn)能否平均分割
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1995年,原告在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存入15萬美元,這筆存款為婚前財產(chǎn)。1996年11月、1997年2月、1997年10月投入B股資金賬戶的3筆資金均來源于該款,故現(xiàn)存于黃女士名下的B股賬戶內(nèi)資金及股票的財產(chǎn)權利應為方先生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