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是指所有權歸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既包括男女結婚前的財產,也包括男女雙方結婚后的部分財產,夫妻通過約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也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
(1) 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為結婚所購置的用于個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2) 一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轉業(yè)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yī)療補助費、回鄉(xiāng)生產補助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