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下需要返還彩禮
對于彩禮,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索回的。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何為“生活困難”,《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chǎn)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chǎn)無法維持當?shù)鼗旧钏??!睋?jù)此,
“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即是實實在在的困難,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jīng)無法維持當?shù)刈罨镜纳钏?,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chǎn)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二、哪些情形不需要返還彩禮
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的情況有:
(一)已經(jīng)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chǎn)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jīng)營投資等。
(四)在婚約存續(xù)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jīng)起訴的應予除外。
以上就是對“哪些情況下需要返還彩禮”還有“哪些情形不需要返還彩禮”相關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當引發(fā)彩禮糾紛時,當事人舉證比較困難,一般只能提供證人證言且多為親友證言,而且通常證明力不大,對方當事人也常以此作為抗辯,主張不予采信。因此,發(fā)生彩禮返還糾紛,及時委托專業(yè)婚姻律師收集證據(jù),做好訴訟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