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下可要求返還彩禮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guī)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二、如何區(qū)分彩禮和婚前贈與
1、什么是彩禮: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彩禮的含義有著嚴格的限制,而并非任何的贈與都可稱之為彩禮?!安识Y”,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
2、什么是婚前贈與:
婚前贈與可以分為婚前附屬條件的贈與和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榍案綏l件的贈與是指以締結婚姻目的為前提條件而向對方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關系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財產性利益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但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恰恰相反,一旦財產性權益已經交付便不能要求返還。
3、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于當地的風俗。
(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
(3)財產性利益是否為不得已而給付。
通過上文的介紹,想必我們對“哪些情況下可要求返還彩禮”以及“如何區(qū)分彩禮和婚前贈與”有了進一步認識。需要注意,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guī)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如果遇到彩禮糾紛,最好請專業(yè)律師介入,與另一方進行相關談判,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話可以直接提起相關訴訟,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