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脅迫婚姻能申請撤銷婚姻嗎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依據(jù)婚姻法第十一條,可撤銷婚姻的唯一原因為受脅迫而結婚。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chǎn)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意結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是婚姻無效的唯一法定程序。請求權人為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宣告機關為人民法院。法院審理時不得撤訴,不適用調解,只能判決結案,實行一審終審制,不得上訴。對涉及財產(chǎn)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的,應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作出裁判文書。
綜上所述,受脅迫結婚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二、怎么判斷婚姻是否受脅迫
(一)判斷婚姻是否受脅迫的標準是:
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這種行為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chǎn)生恐懼,或直接現(xiàn)實地對被脅迫者進行身體上或精神的傷害。
2、行為人的脅迫行為具有違法性。比如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這塊手表就不送給你”,這里,男方的言行僅僅是取消贈與的表示,并不構成非法脅迫行為;而如果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我就將你家的房子燒了、父母殺了”,男方的這種言行就是非法脅迫行為。
3、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受脅迫人的身體或心理造成損害,為了達到迫使受脅迫人結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損害后果的發(fā)生。
4、受脅迫方因行為人的脅迫行為而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愿,按照脅迫者的要求,同意結婚。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chǎn)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chǎn)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二)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
1、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chǎn)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chǎn)生恐懼。將要發(fā)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chǎn)、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沒有法律依據(jù)。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
2、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
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為并不是出于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規(guī)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愿,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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