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對方轉移財產咋辦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第93條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p>
根據以上規(guī)定,離婚時,為了防止一方對家庭共同財產轉移、隱匿、變賣或毀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對家庭的共同財產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或法律準許的其他民事強制措施,以防止人民法院在對夫妻離婚案件作出判決后,由于轉移家庭共同財產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難以執(zhí)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二、離婚后發(fā)現(xiàn)對方轉移財產咋辦
《婚姻法》第47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通常情況下離婚,兩人應該平分財產。但如果一方轉移財產,另一方在自己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規(guī)定的取證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請法院取證。比如對于股票來說,可以去查其操盤記錄,如果股票已經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說出轉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轉讓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開支,則屬正常。如果是離婚前不久才轉走,則屬于惡意轉移,法院會給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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