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為救父親女子出賣婚姻
2005年8月,李某因父親患尿毒癥,無力支付大量的醫(yī)療費用,無奈只好以“男方支付3萬元醫(yī)療費”為條件嫁給了素不相識的張某?;楹?,因張某性格孤僻、暴躁,動輒以李某系其用錢買來的為由毆打李某。2009年10月,李某以當初結婚違背自己的意愿,違反婚姻自愿原則為由起訴,要求確認與張某的婚姻無效。
爭議焦點:“典己救人”婚姻是否有效
對此存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典己救人”婚姻違反結婚自愿原則,也有違公序良俗的社會風尚,當屬無效婚姻。
第二種意見認為,婚姻是否有效當由法律規(guī)定,只要結婚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便屬有效婚姻?!暗浼壕热恕被橐鲭m然違反結婚自愿原則、有違公序良俗的社會風尚,但不屬于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如果“典己救人”婚姻的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該婚姻便是有效婚姻。
第三種意見認為,“典己救人”婚姻當事人往往因為某一客觀原因所迫而與他人結婚,如本案李某因為父親治病而嫁給張某,存在“脅迫”的因素,屬可撤銷婚姻。
律師說法:“典己救人”的婚姻效力如何
“典己救人”是指未婚女為換取錢財救治家人而允諾嫁與他人的行為。從“典己救人”的性質(zhì)與特點來看,雖然男女雙方形式上自愿結婚,但其實質(zhì)是以婚姻作為買賣交易之標的。女方往往迫于家人病重而又苦于無錢治病的情況下,自買其身,在自己的婚姻前附加一個他人須贈與一定錢財?shù)那疤釛l件,其目的是為親人治病,而非結婚,結婚只是女方為籌集錢財?shù)氖侄?。男方則出于花錢買媳婦之目的而贈與女方錢財?!暗浼壕热恕背闪⒌幕橐鍪且环N“我給你錢,你給我人”的買賣婚姻,這與我國婚姻家庭的道德規(guī)范相悖。
雖然“典己救人”婚姻違反“結婚自愿”原則,有違公序良俗的社會風尚,但是在判斷該婚姻是否有效的問題上,應當遵從“婚姻無效的法定原則”,不宜確認“典己救人”婚姻為無效婚姻。理由是:
1、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十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通過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僅限《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
2、根據(jù)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只要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且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而女方即便是內(nèi)心不自愿,在這種情況下往往表現(xiàn)為順從的狀態(tài),登記人員無法判斷其真實的內(nèi)心想法。因此,不能以“結婚非本意”為由主張婚姻無效。
3、“結婚證”作為確立雙方夫妻身份關系的有效證明具有公信力,只要持證者具備登記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就應當認可“結婚證”記載的當事人夫妻關系的合法性。
4、“典己救人”婚姻雖然違反結婚自愿和公序良俗原則,但這種婚姻確立后,現(xiàn)實中也有成就美好婚姻、幸福家庭的實證。如果把“典己救人”婚姻歸為無效婚姻,那么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边@不利于社會的和諧和穩(wěn)定。
5、“典己救人”婚姻雖然不符合無效婚姻的法定條件,但當事人往往因為某一客觀原因所迫而與他人結婚,如該案李某因為父親治病而嫁給張某,存在“脅迫”的因素,屬可撤銷婚姻。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女方可在一年內(nèi)行使除斥權。如過除斥期間,該婚姻即轉化為有效婚姻。
綜上,“典己救人”婚姻屬可撤銷婚姻,在除斥期間,當事人可行使除斥權。除斥期間屆滿,“典己救人”婚姻即為有效婚姻。該案李某可以“結婚非本人意愿,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