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虛假離婚
虛假離婚,或稱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做出離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虛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1)通謀離婚。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后再復婚的離婚行為。(2)欺詐離婚。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后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
二、虛假離婚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虛假離婚雖然履行了離婚的程序,但欠缺離婚的條件。因此,對于虛假離婚的效力應當區(qū)分以下兩種情形:
(1)虛假離婚當事人均未與第三人結婚的,其離婚可以被宣告無效。辦理虛假離婚登記,騙取離婚證的,經當事人申請,應當由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宣布其離婚無效,并收回離婚證。虛假離婚當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騙取離婚調解書的,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由法院裁定撤銷原離婚調解書。值得注意的是,虛假離婚屬于宣告無效而非當然無效,只有經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離婚無效并收回離婚證、離婚調解書,始為自離婚之日起無效,婚姻關系視為未解除。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無效的,仍應認為虛假離婚發(fā)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2)虛假離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經與第三人結婚的,應承認其再婚有效,此時虛假離婚當事人請求宣告虛假離婚無效的請求權消滅,原虛假離婚確定的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