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共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下列屬于夫妻共同房產:
1、工資、獎金。
工資性收入,具體包括基本工資、補貼、獎金、福利、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
2、生產、經營的收益。
對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6、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8、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該約定必須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公平合理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而且具備法定的形式)。
2、如沒有約定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1)婚前財產均歸各人所有,所有婚前財產不因夫妻關系的存續(xù)而發(fā)生轉變(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后財產由夫妻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原則上夫妻各有一半。但須優(yōu)先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3)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存續(xù)其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如一方因為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義務較多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補償,另一方也應當予以補償。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xié)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6)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②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7)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yè)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8)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yè)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yè)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對企業(yè)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yè)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②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yè)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y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10)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以上是關于“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夫妻共同財產有了更深的認識。離婚的時候,最好請專業(yè)的離婚律師幫忙,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并按照財產分割的規(guī)則進行財產分割協(xié)商,或者在離婚訴訟中依據相關證據爭取應得的份額,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財產利益,為離婚后的生活爭取更大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