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將妻女征地補償占為己有
原、被告離婚后,征地補償款才由村上分配到各戶手上,被告作為戶主領取了所有的款項,沒有分給原告和隨原告生活的女兒,原告故起訴要求分割征地補償款。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某與被告樊某原系夫妻,2009年11月10日已經法院判決離婚,并判決女兒由原告陳某撫養(yǎng),兒子由被告樊某撫養(yǎng)。2009年下半年,縣政府因規(guī)劃需要在修水縣義寧鎮(zhèn)良塘村新屋組征收土地,經全體組員與政府協(xié)商,并經全體組員合議決定,土地征收補償款按每戶每人10700元,以戶為單位發(fā)放。原告及其子女與被告在同一戶口上,征地補償款下?lián)芎?,被告從組上領走了兩原告的征土補償款21400元,并拒絕返還給兩原告。原告遂訴諸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征收土地補償款21400元。
法院判決返還
法院認為,農村居民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補償的安置費,系國家對農村居民因喪失生產資料而進行的補償,具有人身依附性,可以認定為農村居民的個人財產。故原告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補償的安置費可認定為原告的個人財產,屬原告本人所有,對于被告辯稱用于償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被告樊某沒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實,對被告樊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江西省修水縣人民法院對該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由被告返還征地補償款21400元給原告及女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