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兩個月就離婚要回彩禮遭拒
馬某和齊某經(jīng)家人安排見面相識并談婚,半個月后二人閃電在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楹蠖送鐾獯蚬ぃ钤谝黄鸾鼉蓚€月。一起生活期間,由于齊某患有男科疾病,二人未發(fā)生性關系,齊某多次到醫(yī)院治療,但沒有效果,二人為此事發(fā)生爭吵,且越吵越裂。
馬某于是向齊某提出離婚,齊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返還全部彩禮,馬某認為兩人都領了結婚證,還住在了一起,不同意返還,雙方爭執(zhí)不下。馬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
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一、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案中,彩禮返還能否適用第二種情形關鍵在于對共同生活的認定。而關于共同生活如何認定,應以什么為標準的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尚無相關規(guī)定。但是首先,上述規(guī)定立法的本意所指“共同生活”應該是兩個人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在經(jīng)濟上互相扶養(yǎng)、生活上互相照顧、精神上互相撫慰,為了共同的生活和發(fā)展而進行的各種活動。要求夫妻雙方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較為長期、穩(wěn)定的生活在一起,要求雙方事實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擔生活的義務等。 因此從立法本意來看,認定共同生活時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夫妻之間是否有共同生活為目的;二是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并被公眾認可其為夫妻;三是夫妻之間有無性生活;四是生活在一起時間是否達到一定長度;五是夫妻之間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這五個方面必須綜合考慮。
二、從本案來看,馬某和齊某兩人相識半個月就登記結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同外出打工,并一同居住近兩個月,時間較短,雙方難以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雙方在性生活上又存在困難,導致夫妻雙方產(chǎn)生糾紛訴訟離婚,不能認定為有共同生活。
三、我國婚姻法沒有規(guī)定彩禮,但彩禮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xiàn)象。齊某付給馬某的彩禮雖然出于自愿,卻是基于民風民俗以婚姻的成立為條件的,并非單純的贈與關系,而且數(shù)額較大,一旦婚姻無法維系,就會給齊某一方造成損失,因此應當予以返還。但舉辦婚禮的費用及共同生活的費用應由馬某和齊某共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