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遭遇家庭暴力想離婚遭拒
甲女與乙男,2003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于2003年7月在村里舉辦了婚禮,同月辦理了結婚證。由于婚前女方一直在外地打工,與男方并不認識,由于年紀漸大,在家人的催促下回家相親并結婚,對男方并不了解?;楹竽蟹匠R颥嵤聦ε饺_相加,女方多次跑回娘家,又多次被強行拉回。女方因不堪忍受暴力,多次想到輕生,但看著兩個年幼的孩子,只好繼續(xù)忍耐。2009年3月,男方在外喝了酒,回到家里不由分說對女方又是一頓毒打,女方實在無法忍受這種暴行,帶著年幼的女兒當晚離家出走。
由于男方及其親屬在當地較有勢力,女方在出走家曾提出過離婚,但法院沒有判決離婚,又因為男方雖常有家庭暴力的行為,女方卻沒有任何證據,因此女方覺得自己已經走投無路。后來女方找了律師,律師在詳細了解了他們的情況之后,建議女方再次起訴。此時,女方已經離家一年多,距上次提出離婚也已一年時間。
法院判決:因有家庭暴力,法院判決離婚
經法庭審理,認為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行為,且此次離婚據上次提出離婚訴訟已經間隔一年,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準予離婚,兩個子女每人撫養(yǎng)一個,各不負擔撫養(yǎng)費。
律師說法: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guī)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應判決準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案件,類似案件的關鍵在于在發(fā)生家庭暴力時,受害方要及時保留傷害的相關證據,如可以報警、將受傷害的部位拍片,找村委會、居委會調解出證明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