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沒結成婚要回彩禮遭拒
2014年3月份,原告李某與被告鄧某訂婚,按照習俗,原告李某應被告鄧某之要求共支付彩禮3萬元。隨后,原告李某要求與被告鄧某登記結婚,但遭到被告鄧某的拒絕,同時,被告鄧某提出分手。原告李某遂要求被告鄧某返還彩禮3萬元,但遭到被告鄧某的拒絕。
爭議焦點:沒結成婚是否需要返還彩禮
本案中,關于被告鄧某是否應該返還原告李某的彩禮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李某是按照當?shù)亓曀鬃栽纲浥c被告鄧某3萬元彩禮費,事前雙方并沒有約定必須以結婚為條件,且按照習俗彩禮已經(jīng)贈與便應屬于接受方所有,因此,被告鄧某沒有返還彩禮的必要。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李某雖然處于贈與的目的給付給被告鄧某3萬元彩禮,但是以雙方登記結婚為前提條件的,應當屬于一種附義務的贈與,現(xiàn)在被告鄧某拒絕履行登記結婚的義務,贈與的前提條件便不再成立,因此,被告鄧某應當返還原告李某彩禮。
律師說法: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贊成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北景钢?,原告李某與被告鄧某然在前期就婚姻締結達成了一致,男方隨即也支付給了女方3萬元彩禮,但雙方并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且是女方提出分手,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因此,被告鄧某應當返還原告李某3萬元彩禮。
司法實踐中,關于訂婚之后一方反悔彩禮是否應該返還的爭議還是很大的,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就返還情形作出了一些規(guī)定,但現(xiàn)實中不履行婚約的情形卻是千差萬別,再加上各地風俗習慣不一致,這就要求法官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一定要處理好法律與當?shù)仫L俗習慣的關系,二者兼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