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關系如何認定
1、在內(nèi)部關系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以夫妻相稱可表現(xiàn)在稱謂上互稱“老公”、“老婆”、“愛人”“親愛的”、“寶貝”等極其親密詞語,或者帶有只有長輩至親才能稱呼的“小名”、“昵稱”,或者是專屬于兩人之間的帶有特定親密含義的“愛稱”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僅憑借雙方之間向外人介紹對方時用“這是我朋友”,就徹底否定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表現(xiàn)在:雙方搬到一起共同居?。换ハ嗦男邢蠓蚱揸P系一樣的性權利和義務;生活上互相關懷、互相照顧;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幫助、互相支持;經(jīng)常結伴快樂出游;雙方已經(jīng)到專業(yè)影樓拍攝了婚紗照,制作藝術影集和展示照片。
2、在外部關系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向雙方的家人、親屬、朋友、同事介紹對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愛人”等。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如:共同接待、安排雙方父母、親屬、同事、朋友的探訪,接待中分工負責、井然有序、不分你我;時逢佳節(jié)(尤其是春節(jié)),雙方共同購置年貨、禮品共同去探訪雙方的父母、親人;共同參加各自單位組織的外出旅游,公開共同居住,不避耳目;雙方經(jīng)常、頻繁地互為代理行為,比如代理對方辦理銀行卡、銀行取款、購買生活物品、簽訂各種合同、代理與對方所在單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間的經(jīng)濟往來等等。
3、在經(jīng)濟關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雙方雖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經(jīng)濟上彼此獨立,支出實行AA制,或者約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擔,那么雙方取得的共同財產(chǎn)如無另外約定,就要以按份共有關系去認定。大部分同居關系中,男女雙方對于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鹽、煤水電費等,誰也無法準確計算到底各自承擔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兩個人可能同居時間也不會太長了。所謂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雙方對于購房、購車、購整套家用電器、裝修房屋等等必須動用雙方經(jīng)濟資源的消費時,齊心協(xié)力、共同湊錢、共渡難關。在這種情況下,出錢的多少并非是至關重要的,重要的是雙方在思想上、行為上是否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jīng)濟共同體。
4、對共同生活的貢獻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對于沒有工作的全職太太(也可能是全職老公,現(xiàn)實較少)將主要精力致力于做家務、伺候雙方父母、撫養(yǎng)小孩、料理對方生活付出較多的,雖然都在花對方的錢,積累的財富,如雙方無另行約定,也應按共同共有對待。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雙方都上班掙錢;有的一方掙錢,一方做家務為主;有的一方掙得多、工作也輕閑,家務也負擔得多。家庭事務總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對方必然付出得多,但總的原則是雙方都積極地為共同生活而付出,雙方也都能體諒、包容、理解對方對共同生活的所作的貢獻,并在相當長的時間內(nèi)一直穩(wěn)定、和諧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收入也當以共同共有對待。
總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應綜合評定,切不可以點斷面,以偏概全。不能單獨以“未以夫妻名義對內(nèi)相稱”、“未以夫妻名義對外相稱”、“未出資購置某項財產(chǎn)”、“沒有掙錢養(yǎng)家”、“經(jīng)常不在家吃飯”、“為了讓父母歡心才帶他(她)共同探親”、“各拿各的工資卡”就認定雙方未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二、同居關系如何解除
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沒有法律效力,是一種事實關系。
同居關系的解除,分以下幾種情況:
1、一方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其中可能構成重婚罪,法院應當受理并予以解除。
2、同居期間沒有產(chǎn)生子女撫養(yǎng)以及財產(chǎn)糾紛的,法院不予受理。
3、同居期間產(chǎn)生財產(chǎn)以及子女撫養(yǎng)糾紛的,法院應當受理。
4、1994年2月1日之前雙方形成事實婚姻的,人民法院應視為合法婚姻關系對待。該日期之后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上文對“同居關系如何認定”、“同居關系如何解除”兩個問題進行了避繁就簡地介紹,相信大家現(xiàn)在對同居關系的認定與解除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同居關系是生活中常見現(xiàn)象,不受法律保護,因而也需要特別關注。有關同居的其他問題,如同居解除后的財產(chǎn)分割問題,同居解除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等,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再深入剖析。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有關同居的疑問時,向婚姻律師咨詢不失為一種選擇,相信專業(yè)的律師會為您帶來專業(yè)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