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望權要如何行使
夫妻離婚后,孩子隨一方生活,就可以永遠割斷與另一方的關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撫養(yǎng)費為條件,提出與另一方永久斷絕關系。事實上,子女與父母的親緣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能因為離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權的行使正是基于親屬權而產生。
即便非撫養(yǎng)方與子女于實際上并沒有血緣關系(收養(yǎng)子女、婚內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響其探望權的行使,這是基于非撫養(yǎng)方與子女長期生活所產生的感情,這再次說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探望權的行使離婚時雙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達成書面協(xié)議,約定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行使探望權,這樣既可以避免撫養(yǎng)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撫養(yǎng)方頻繁探望對子女成長造成不利影響。
撫養(yǎng)方拒不配合非撫養(yǎng)方行使探望權的,非撫養(yǎng)方可以提出探望權之訴。但對于探望權之訴的判決結果能否強制執(zhí)行,法學界存在爭議,這主要因為探望權屬于人身權。例如,李某離婚后子女一直拒絕他的探望,為此他提出了探望權之訴,但由于子女不愿意被他探望,所以每月他行使探望權時都必須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這種做法違背了被探望人的意愿,所以法院最后中止了探望權的執(zhí)行。
探望權一定要本著對子女有利的原則行使,如果子女愿意探望,不應阻止探望;如果子女不愿意探望,也不宜強制探望。當然這是指十周歲以上有一定辨別能力的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婚姻法》沒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權,但是現(xiàn)實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權的事情還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應該從父母的探望權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說在非撫養(yǎng)方的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時一起探望。不宜單獨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義提起探望權之訴。
二、什么情況下不能行使探望權
直接扶養(yǎng)方不能禁止、阻礙其接觸子女,以犧牲子女的需要為代價懲罰對方。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可請求法院中止其探 望權。對中止探望的條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條規(guī)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更加具體規(guī)定為:“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p>
上文對“探望權要如何行使”、“什么情況下不能行使探望權”兩個問題進行了避繁就簡地描述,相信大家現(xiàn)在對探望權的行使了一定的了解。沒有了撫養(yǎng)權,探望權便是無撫養(yǎng)權一方的慰藉。有關探望權的其他問題,如探望權的中止與恢復,探望權糾紛如何解決等,限于篇幅本文不作贅述。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有關探望權的問題時,不妨向律師進行咨詢,相信律師專業(yè)的解讀會為您帶來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