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望權何時需中止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xù)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一)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guī)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權利人多次采取非協議或非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濫用探望權,對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造成嚴重影響的;
(2)權利人在行使探望權時,有打罵、虐待子女行為,使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造成嚴重影響的;
(3)患有嚴重危害子女健康的傳染性疾病的,允許其探望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4)在探望過程有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有犯罪傾向的;
(5)有吸毒、賭博等惡習的,道德品質不好或自身精神不健康的;
(6)唆使未成年子女敵視對方或對方家庭成員的,慫恿子女犯罪的;
(7)有借機藏匿子女企圖或行為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yǎng)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二)關于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yǎng)、教育義務的法定監(jiān)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三)中止探望權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二、探望權中止的能否恢復
協助有探望權的一方實現探望權是直接撫養(yǎng)子女方的義務。直接扶養(yǎng)方不能禁止、阻礙其接觸子女,以犧牲子女的需要為代價懲罰對方。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可請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權。對中止探望的條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條規(guī)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敝兄沟氖掠上Ш螅瑧敾謴吞酵臋嗬?。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更加具體規(guī)定為:“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上文對“探望權何時需中止”、“ 探望權中止的能否恢復”兩個問題進行了避繁就簡地描述,相信大家現在對探望權的中止與恢復的問題有了初步的認識。探望權的行使需要遵守雙方之間的約定、法院的判決,尤其要注重對子女身心健康的保護。有關探望權的其他問題,如探望權如何行使,探望權糾紛如何處理等,本文限于篇幅不作展開討論。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有關探望權的問題時,向律師進行咨詢不失為一種選擇,相信專業(yè)的律師會帶來專業(yè)的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