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合不合法
我國現行法上未規(guī)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實上的分居。分居是夫妻兩人之間的內部狀態(tài),法律上的認定只有結婚與離婚,法律上是從來不認定分居狀態(tài)的,僅僅是把分居兩年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標準。夫妻存續(xù)期間獲得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存續(xù)期間產生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已經作為一種法律明文規(guī)定。分居從來不能作為區(qū)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共同財產的臨界點,否則婚姻法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
二、分居時一方負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存續(xù)期間,但處于分居時的債務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清償責任,具體理由如下:
(一)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此可見本條規(guī)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只要債權債務發(fā)生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就要求夫妻共同償還。該規(guī)定表明對于夫妻之外的債權人而言,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采用的是推定制度,不是舉證證明制度,這也是從司法實踐角度出發(fā),防止利用離婚來規(guī)避法律責任,從而導致債權人的利益收到損害。本條有例外情形: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除外。婚姻法十九條第三款的條文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債務人可能根據婚姻法的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來免除自己的還款義務。這里特別需要指明的是,婚姻法的這一條規(guī)定是規(guī)定夫妻之間在離婚之時處理夫妻對外債務的條款,它僅僅是夫妻內部處理債務的規(guī)定,對于外部的債權人來說是不適用的。夫妻中的一方承擔了連帶責任,在實際清償債務以后,可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以及他們在離婚協(xié)議的約定來追償她已經償還的款項,她在另案追償案件中,分居的事實以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借款是定案的關鍵證據,法律已經給予被告一個法律救濟的途徑,但在借貸糾紛中無論是分居還是共同生活的債務都不能對抗債權人的主張。
上文對“法律怎么看待分居”、“分居時一方負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兩個問題進行了簡要的介紹。分居,是一種事實狀態(tài),僅僅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項標準。感情不諧,分居成為常態(tài)。分居期間的債務通常都是個人舉債,用于個人。同一般的夫妻共同財產存在差異。同樣,夫妻分居期間的所得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分居期間的債務與所得的分割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您如果遇到類似或相關的問題,拿捏不準時,建議您多與律師進行交流,律師會通過對具體案例的分析作出具體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