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孩子該跟誰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jù)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xié)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xié)議輪流撫養(yǎng)子女的,可予準許。
二、如何做才能取得孩子的撫養(yǎng)權
在離婚訴訟中,通過對父母雙方的調了解后才決定撫養(yǎng)權的歸屬。一般,法院會從以下四個方面來取證對比雙方誰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更適合撫養(yǎng)孩子。而這四個方面同時也是父母爭取孩子撫養(yǎng)權的關鍵。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yǎng)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yǎng)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jù),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城市生活節(jié)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huán)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yǎng)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huán)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yǎng)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qū)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yǎng)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yǎng)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yǎng),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上文就“離婚時孩子跟誰”、“如何做才能取得孩子的撫養(yǎng)權”兩個問題作出了淺要的解答。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離婚時,雙方都想要。但是孩子只能跟隨一人,不可能出現(xiàn)同時跟隨兩人,如果存在這種情況只能說是一種暫時的特殊的狀態(tài)——如離婚不離居。孩子注定要長大,也注定只能跟隨一方,到底是爸爸還是媽媽?如何做才能最終搶到孩子的撫養(yǎng)權?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本文中所提到的只是法律上的規(guī)定,必須具體到案例中具體衡量。遇有相關疑問時,可以與律師進行交流,相信律師會為您解開心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