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金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王某全與袁麗與2001年結婚,結婚后王某全在煤礦工作,月工資4500余元,2009年,王某全因在煤礦受傷,被鑒定為七級傷殘,獲得工傷賠償金22萬元,這筆22萬元由王某全妻子袁麗代為保管,部分用于了家庭生活開支。
2012年8月,王某全與袁麗因感情不和,袁麗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與王某全離婚,并提出將22萬元工傷賠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王某全則認為工傷賠償金是其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兩人就此發(fā)生糾紛并訴諸于法院。
哪些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根據(jù)《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王某全因工傷獲得的22萬元工傷賠償金是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王某全本人所有,必須“專款專賠”,他人不得截留、分享,王某妻子要求將22萬元列殘疾賠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的要求與法律相悖,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綜上所述,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