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妻子冒用他人名字結婚
原告韓某與被告易某于2003年在廣東打工時相識,隨后同居,因為被告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原告韓某以自己的名字、被告易某以其姐易甲的名字登記結婚。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初期,雙方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導致感情破裂而訴請“離婚”。
法院判決:冒名結婚導致婚姻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先通過冒名頂替方式騙取結婚登記,企圖規(guī)避法律,因登記主體與實際不符,故當事人之關系自始為無效婚姻關系。最終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并向婚姻登記機關發(fā)出司法建議撤銷該結婚證書。
律師說法:婚姻確認無效后該怎么確認雙方關系
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而本案結婚證上男方并沒有到現(xiàn)場登記,因此,只能確定為婚姻登記瑕疵,因而只能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至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關系只能適用同居關系來處理。
我國對婚姻關系確立形式采取登記模式,婚姻登記機關頒發(fā)結婚證屬行政許可行為。結婚證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 只對結婚證登記的人員有約束力,基于行政行為的相對性,該結婚證的效力不應及于本案中的原、被告,當事人之間自始不具有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
法院受理離婚訴訟的前提,是應當具備結婚登記的有效性,即法院只能針對一個形式有效的婚姻關系,通過審理作出是否準許當事人離婚的判決。婚姻登記為行政行為,對于婚姻登記瑕疵,應由登記機關履行撤銷該結婚證書。
如果承認冒名頂替辦理婚姻登記為有效,將促使重婚率上升,危害社會穩(wěn)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