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望權的中止條件是什么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xù)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
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guī)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yǎng)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二、探望權可以強制執(zhí)行么
我國法律規(guī)定,對拒不執(zhí)行有關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zhí)行的責任。
但是須注意的是,這里強制執(zhí)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zhí)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zhí)行探望權。
綜上,是關于“探望權的中止條件是什么”以及“探望權可以強制執(zhí)行么”有關探望權的法律內容,希望對您解決探望權問題能有所幫助。在實踐中,部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認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歸自己,子女就屬于自己,與對方無關,因而不允許對方探望子女;而相對方有時也認為,既然法院將子女判歸另一方,另一方就應完全承擔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義務,而與自己無關,甚至主動斷絕與子女的往來,以達到推卸撫養(yǎng)教育子女的責任,實際上,這些想法都是錯誤的,亦違反的法律規(guī)定。當您的探望權被侵犯時,建議您最好是去咨詢一下專業(yè)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