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如何解除
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xié)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事實婚姻當事雙方,或一方,對婚姻法,對婚姻登記條例不夠重視,不夠尊重,所以有條件登記,也不愿意去登記。
承認事實婚姻,不等于鼓勵不登記。所以,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不應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則,要登記何用?
有鑒于此,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應當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記的人,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事實婚姻可以自行協(xié)商解除,有爭議的,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事實婚姻應該如何離婚
事實婚姻本身就是一種違法婚姻,是未經(jīng)法定程序、未經(jīng)國家法定機關認可而建立的婚姻關系。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jù)這一司法解釋,對于事實婚姻如何離婚就有法律上的說法,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關系,應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界,以法定結婚實質(zhì)要件為判斷標準,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補辦結婚登記的,均按照普通的離婚訴訟進行審理。男女雙方依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時起算。如果起訴時男女雙方不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或者雙方雖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但沒有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則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chǎn)或孩子撫養(yǎng)權、撫養(yǎng)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以上便是事實婚姻如何離婚中的一些基本的法理,但是實際情況千變?nèi)f化,要根據(jù)實際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