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財產分割協(xié)議公證的材料
財產分割協(xié)議,是指財產共有人經協(xié)商一致,對其共有的財產達成分割意見的書面協(xié)議。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財產的行為,常見的財產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共同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分割合資(合作)或聯(lián)營的財產等。財產分割協(xié)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協(xié)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財產分割協(xié)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分割行為地的公證機構管轄;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
辦理財產分割協(xié)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二)財產分割協(xié)議文本;
(三)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jù)。
二、辦理財產分割協(xié)議公證應注意什么
辦理財產分割協(xié)議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一)區(qū)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二)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占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三)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后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采取折價、適當補償?shù)姆绞教幚恚?/p>
(四)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參與分割;
(五)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六)因合伙終止等原因發(fā)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伙關系或其他合作關系終止的證明;
(七)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八)權利人放棄法定應當分得財產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放棄財產的聲明書;
(九)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準手續(xù)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