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當事人因為離婚心切,忽視了法律在離婚條件或者程序上的若干規(guī)定,在不該提出離婚的時候提出了離婚請求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哪些情況不能離婚?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妻子因為與丈夫感情不和,擅自墮胎,那么如果女方執(zhí)意墮胎可以作為離婚理由嗎?下文將為大家作出解答。
一、哪些情況不能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nèi)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nèi),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diào)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nèi)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保護
夫妻感情未破裂
二、女方執(zhí)意墮胎可以作為離婚理由嗎
男方以擅自打胎為由提出離婚請求,人民法院一般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絕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內(nèi)又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準予離婚。
女方未經(jīng)男方同意,擅自打胎,在法律上并無不妥。但是,生育是兩個人的事,夫妻一方擅自作主都可能損害對方的生育權(quán)。對于生育權(quán)的糾紛,還是應以夫妻溝通為主,不應以法律手段來解決,因為法律無法強制讓一方的生育權(quán)實現(xiàn)。如果必須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那么只能成為離婚的理由。
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主要以調(diào)解為主,女方擅自打胎雖然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quán),但是并不會導致丈夫生育權(quán)不能實現(xiàn),夫妻雙方可以協(xié)商解決,夫妻關系并沒有完全破裂。因此,對于此類離婚請求,人民法院一般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絕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內(nèi)又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準予離婚。
以上便是關于“哪些情況不能離婚,女方執(zhí)意墮胎可以作為離婚理由嗎”的相關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從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看來,很多情況下夫妻雙方的離婚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并且,關于女方擅自墮胎的糾紛首先主要是夫妻溝通的問題,法律一般不適合進行調(diào)整。但是如果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鬧到法院,就可能成為離婚的理由。如果您遇到這方面的問題,建議你咨詢專業(yè)的婚姻方面的律師,看看自己的情況是否滿足提起離婚的條件,并且委托律師起訴以盡快拿到離婚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