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證,但他們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無效形式。無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呢?一旦婚姻被確認為無效,將出現(xiàn)什么樣的法律后果,無效婚姻的財產分割該如何處理?本文將為大家作出解答。
一、無效的婚姻包括哪些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不到法定婚齡。
婚姻無效是欠缺結婚實質要件在民事法律關系上的后果。除以上四種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婚姻無效為由解除婚姻關系。
二、無效婚姻的財產分割
無效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由于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jù)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當然,并不是說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guī)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第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guī)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yǎng)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yǎng)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shù)倪z產。以上這些規(guī)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系而言的,但對于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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