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父母出資的房屋怎樣分
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guī)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的出資,應認定為贈與。即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fā)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證據(jù)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適用該條規(guī)定。需要強調的是,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審查借貸關系是否存在時,除了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出資協(xié)議或借條等是否真實,還要以資金為線索,追查出資及其性質是否真實。
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常理出發(fā),可認定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時有書面約定或聲明明確出資者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向雙方贈與,該部分出資為夫妻共同所有。
實踐中父母除了出資為子女購房,還可能為子女出資購買其他物品,同樣可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guī)定的精神作出相應的歸屬認定。
二、離婚時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如何分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jù)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根據(jù)國務院1991年6月發(fā)布的《關于繼續(xù)穩(wěn)妥地進行城鎮(zhèn)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xiàn)為:
第一,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占比例進行分配。
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于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
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離婚時父母出資的房屋怎樣分,取得部分產權房屋如何分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離婚時,房屋的歸屬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焦點。而房屋的出資人、購買方式等等對房屋的產權歸屬有重要影響。離婚時,房屋的產權狀態(tài)存在多種關系的,可以向專業(yè)婚姻家庭律師咨詢,律師會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幫您分析房屋的權屬,明確您的權利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