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訴離婚之前,起訴方應該對以下問題有個清晰明了的認識,如起訴離婚的舉證問題,證據是官司勝負的關鍵所在,所以對雙方來說,證據問題都是不能忽視的。如果要舉證對方的收入怎么辦 ?不知道對方的工資收入怎么辦呢?被起訴方不同意離婚又該怎么辦?除此之外,孩子的撫養(yǎng)權問題也很重要,我們都知道法院會傾向于判給母親,但是年齡小的孩子一定判給母親嗎?讓我們帶著這些問題閱讀下文。
一、起訴離婚如何舉證
證據要點:
婚姻關系的本質就是男女雙方感情的一種結合,婚姻關系的存續(xù)與否必須要以有無夫妻感情來判斷的,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有無過錯并不準予離婚或者不準予離婚的法定事由,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32條第2款規(guī)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彼?,提起離婚訴訟,希望通過訴訟離婚,一定要圍繞夫妻感情破裂來進行舉證質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了若干種情況,如果有該規(guī)定的情況,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經調解無效的,就可以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雖然規(guī)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有此情形亦并非必須判決準予離婚,而是可以判決離婚。因此,只要離婚訴訟的審理法院審查夫妻間的感情卻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就不須判決離婚。
然而,我國《婚姻法》經2001年4月28日修訂過,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卻是1989年作出的。加之《婚姻法》的法律效力顯然要高于司法解釋,因而,該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與《婚姻法》不一致者,當然應首先適用《婚姻法》規(guī)定。
離婚律師們根據司法實踐,總結出當事人在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應收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舉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主要應圍繞以下幾個方面來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證據;
2、夫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證據材料;
3、配偶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療而不愈的證據或者配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證據;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前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情形;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證據;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的證據或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夫妻感情的證據;
7、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證據;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確無和好可能的證據;
9、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證據;
10、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證據;
11、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證據。
二、不知道對方的工資收入怎么辦
財產方面,舉證可提交購房協議或房產證、車輛買賣合同、發(fā)票、存折存單、借條、股票帳戶、貴重財產發(fā)票……上述憑證即使拿不到原件,也應當保存復印件留做底案,帳戶號均要詳細作記錄。
離婚訴訟案件中,一方或雙方的收入狀況是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以及確定子女撫養(yǎng)費數額的重要因素。因為鬧到離婚訴訟這一步,一般雙方當事人的溝通和交流就會存在很大的障礙,對于自己財產和收入狀況,一般也不愿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彼此對于對方的收入狀況較為了解,對于對方所在的單位也比較熟悉,這樣,調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對容易。但是,也有一些當事人,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間,不在意一方的收入情況,或對經濟沒有過多的防備心理,可能對另一方的收入情況不太清楚,這樣,就有必要在訴訟開庭前調查另一方的收入情況。
1.律師憑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調查。
一般情況下,律師憑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前往調查,對于較大的國營單位,或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來說,還是較為配合的,還是能夠提供相關的工資收信息。律師可以提前與欲調查單位的勞動工資科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聯系,再憑律師證件和律師所出具的介紹信前往調查。
2.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
事實上,律師合法合理的取證要求有時不能得到取證單位的配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律師調查取證的權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因此,律師取證難是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因此,在擬取證單位不配合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如上海)調查收集對方當事人的薪金收入情況,一般面對法院出具的調查令,被調查單位很少有不配合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guī)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zhí)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因此,持法院的調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當事人的收入情況,一般正規(guī)單位也不敢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的證據。
3.申請法院調查收集。
對于沒有實施律師調查令的地區(qū),若對方當事人的薪金收入對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較為重要,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對方當事人的相關薪金收入情況。
三、被起訴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
法院對于婚姻案件是否判據離婚,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態(tài)度,不是被告自己堅持不離婚,法院就不判決離婚。
1、法院判決離婚案件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在前面已經提過,這里不再重復。
2、在當事人離婚案件中,如果沒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話,而答辯方堅持不同意離婚的話,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3、但是反過來,如果當事人存在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法定離婚情形,那么就算當事人不愿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的。
4、所以,從這個角度出發(fā),如果當事人不愿意家庭破裂,重在改善夫妻之間的感情,改善夫妻之間的相互關系,想辦法與對方進行溝通,心平氣和地磨合,而不是說放任對方到法院去起訴,只是堅持自己的答辯意見。
四、年齡小的孩子一定判給母親嗎
我是母親,年齡小的孩子法院一定會判給我?作為母親,對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夠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并不是母親堅持要求撫養(yǎng)孩子,孩子就一定會跟隨母親撫養(yǎng)。
1、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yǎng)權時候的總原則是:兩歲以下孩子,原則上跟隨母親生活。兩歲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決孩子給誰撫養(yǎng)的綜合原則是:究竟哪一方撫養(yǎng)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長。
3、法院通常會考慮以下情形。比如:父母雙方誰有更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可以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條件,第二,考慮孩子過去生活中是誰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誰的感情更深。第三,考慮一方有沒有節(jié)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沒有再婚的可能,考慮母親的年齡。第四,一方有沒有不良惡性,比如賭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歲以上孩子,還會征求孩子個人意見。 所以,法官會綜合各種情形做出判決的。
五、共同出錢買房子離婚時怎么分
不少當事人認為:既然我們都出錢買了房子,而且我們也結婚了。那么不管寫誰的名字,我們兩個人都有份。其實不然。
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并不是必然聯系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2、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于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有兩種情況出現: 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于他的債務。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4、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fā)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于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后,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fā)現自己在財產上發(fā)生了重大損失。
以上就是起訴離婚的若干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在以上這些問題中,最重要的當屬撫養(yǎng)權的房產歸屬了,房子價值千金,撫養(yǎng)權更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如果您想在這兩方面贏得法院支持,建議咨詢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