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并非都事事隨人愿,當給付彩禮后,因某種原因的出現(xiàn),導致雙方不愿或無法繼續(xù)交往,甚至是結婚不長時間就要求離婚的,訂婚彩禮是否還能要回?
在人們戀愛交往中,好像不送給對方什么東西,就不足以表明自己的愛慕之情,禮物越是貴重,似乎情感就越真摯。既然禮物是一種饋贈,顯然是一種自愿、不能索取對價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贈與是一種單方的無償行為,贈與財產一旦轉移到受贈人手里,贈與即告完成不能撤銷。
而婚約彩禮,則是男女雙方為表達結婚的承諾,向對方給付的聘禮或是回贈。因而,在法律上視這種贈與是以將來結婚為條件的贈與。當雙方因故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或是雖辦理結婚登記但沒有夫妻生活事實,或結婚時間較短時,贈與的條件則未成立或存在缺陷。此時,彩禮就可酌情要求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guī)定,因婚約解除或戀愛終止引起的財務糾紛處理,應從有利于促進社會安定團結、貫徹婚姻自由的原則出發(fā),區(qū)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1、對于借婚約而進行買賣婚姻索取的財物,原則上判決收繳國庫。
2、對于以戀愛訂婚為名,詐騙錢財之實的,除了構成詐騙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無論哪一方提出解約,原則上都應將詐騙所得財物全部歸還受害者。
3、對于借談戀愛為名,以贈送財物為手段,玩弄異性的人,其所交付給對方的財物,應按贈與物對待,不予退還。
4、對于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價值較高的,解除婚約后,造成贈與方生活困難的,應酌情返還。對于婚約期間的一般贈與物,受贈人無返還義務。
對于彩禮糾紛——如何要回彩禮的問題,因各家情況各部相同,因此需要咨詢專業(yè)的婚姻律師,律師會根據(jù)您的具體情況,運用專業(yè)的實務能力給您專業(yè)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