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單方持股轉讓股權問題
關于夫妻單方持股單方轉讓股權,核心問題還是股權轉讓。
對于律師而言,在處理夫妻單方轉讓股權效力案件時,根據(jù)經驗,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
1、受讓方與轉讓方的關系親密程度。比如,受讓方是否系配偶一方的親屬、同學、朋友,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配偶一方與另一方的夫妻感情狀態(tài)。
2、受讓方是否支付了合理對價。股權轉讓的價款,是法院評判此類案件中,股權受讓一方是否存在主觀惡意、衡量股權交易的真實性的一個參照依據(jù)。
3、股權轉讓合同簽訂與履行與夫妻關系深化的對比。在配偶一方進行股權轉讓的簽訂、履行過程中,是否與夫妻關系的惡化程度當對應,從而間接判斷其在轉讓時主觀是否有轉移、隱匿財產的主觀可能。
4、股權轉讓合同是否已履行并辦理了相關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股權轉讓協(xié)議雖然已簽訂,但是否已實際履行、或是已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也是法院衡量股權轉讓合同簽訂雙方是否具有簽約、履約真實意思的一個參照因素。
5、股權轉讓后,是否再轉讓。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如果受讓方將股權再行轉讓,將大大增加配偶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恢復股權原始狀態(tài)的難度,案件的進一步處理,將使涉訟層次增加,給法院審理帶來難度。
通常來說,對于夫妻單方持股、單方轉讓的情景,司法實踐中,對于受讓人受讓股權是否存在惡意至關重要,是衡量案件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最重要的依據(jù),因此,也是律師處理離婚股權轉讓案的關鍵所在。
二、夫妻雙方持股但一方將股權轉讓問題
在離婚案件中,若夫妻一方主張分割雙方名下在公司的股權,法院一般將夫妻雙方均視為公司股東,不強調夫妻之間特定的身份關系。也就是說會按照股東關系來處理。
法院處理夫妻雙方持股的通常方法,一般是適用調解解決,在雙方對股權達成一致意見之后,通過出具調解書的形式,將股權的處理結果進行固定,并由當事人憑調解書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xù)。但是,在處理時,法院應審查公司章程有無另行規(guī)定,對于股東轉讓股權有無其它合法的限制條件(比如,公司章程設定了股東轉讓給其它股東的限制條件,而不只是拘泥于“優(yōu)先購買權”。)
但是,如果配偶雙方在離婚案件中,對雙方名下的股權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公司又存在其它股東、即股東人數(shù)不限于夫妻二人的情況下,一般會建議當事人另案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處理股東間內部爭議,或建議當事人另案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但是,法院可以在判決書中確認,雖然夫妻雙方名下的股權持股比例不同,但仍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另有另行明確約定除外)。
對于雖然夫妻雙方持股,但是一方冒名擅自轉讓雙方名下股權的問題,實踐中發(fā)現(xiàn),一些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在處理這個問題時以“家事代理權”為由,結合《婚姻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的規(guī)定,認定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上簽字的配偶一方冒用“未知情”的配偶另一方(也為股東)的行為,系行使“家事代理權”,從而認定在配偶雙方均持股的情況下,使得配偶單方轉讓雙方名下的股權的行為歸于有效。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因為現(xiàn)實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當事人,很多夫妻,一方在外從事經營活動,另一方并不一定了解。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分割財產時,不清楚配偶經營情況的一方就很容易陷入被動。從事經營一方可以通過虛假借款、虛假債務、虛假財務報告、虛假股權轉讓、虛假股東等形式侵吞配偶利益。作為被損害方,往往由于不清楚不掌握情況而處于無證據(jù)的不利地位。因此,夫妻雙方都應該在平時參與家庭財產管理事務,不要忽視自己的知情權,如果發(fā)現(xiàn)或察覺一方意圖損害自己權益,那就盡量掌握財務相關資料和相應證據(jù),盡快向專業(yè)婚姻律師求助。
離婚股權分割實在是個令人頭痛的問題,希望上面關于離婚股權分割中有關離婚股權轉讓問題的解說能對你有所幫助。
